8月30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布《广东省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政策有关问题解答》学前教育 。
原文显示,免除全省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读大班以及混龄班5岁以上儿童)在园儿童的保育教育费;在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学前教育 。
免保育教育费政策覆盖所有幼儿园大班适龄儿童,既包括公办幼儿园,也包括民办幼儿园,既包括城市幼儿园,也包括乡村幼儿园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法》第83条规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儿童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附设的幼儿班等学前教育机构都属于学前教育范围,因此,免费范围应当包括小学附设班、特殊教育学校、儿童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公办幼儿园免保育教育费标准为:免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住宿费及经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执行学前教育 。伙食费、住宿费及经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仍按相关规定收取。
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学前教育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例如:某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是每人每月800元学前教育 ,所在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是每人每月500元,政策实施后,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大班儿童不需再交保育教育费;
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大班儿童,相应按照500元标准减免保育教育费,只需交差额部分300元学前教育 。
民办幼儿园的伙食费、住宿费及经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仍按相关规定收取学前教育 。
此外,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在国家统一实施的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基础上,我省继续执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学前教育 。从2011年起,我省对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就读的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进行资助,目前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